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 105 年 10 月 31 日)
第11條
受託機關(構)應按月將受委託業務辦理情形之統計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 送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受託機關(構)於年度終結後一個月內,應將年度之印模繳回及將合格印 證、證書之使用情形造冊送交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並提出執行總報告, 其內容包括目標分析、執行成果概述、經費使用分析及成效評估等,送交 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要求辦理簡報或實地考 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