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校正規費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28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辦理各項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費費額如附表九。但 申請以速件隨到隨辦者,其校正費加倍計收。

第29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辦理各項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費費額如附表 十;其每一申請案,除壓力計、游標卡尺、分厘卡外,並加收新臺幣四百 五十元。

第29-1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辦理校正時,加收 臨場校正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宿者,其臨 場校正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