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鑑定規費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23條
水量計鑑定費費額如附表八。

第24條
電度表鑑定費費額如下:

一、瓦時計及僅具瓦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乏時計及僅具乏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需量瓦時計及具其他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二千三百元。

四、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每具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第25條
膜式氣量計鑑定費每具新臺幣一千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