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檢定規費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4條
檢定機關(構)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 地點辦理檢定時,加收臨場檢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檢定機關( 構)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執行業務時,於現場受理申請並當日完成檢 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前項業務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宿或跨轄區辦理者,其臨場檢定費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第5條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費,定置檢定每具新臺幣三十五元;輪行檢定及行走 檢定每具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計程車計費表輪行檢定及行走檢定檢定費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6條
衡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一。

第7條
非侵入式機械血壓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十五元。

第8條
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二。

第9條
膜式氣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三。但自備檢定設備申請檢定,經度量衡專 責機關或其所屬分局全數逐一檢定者,依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二計收。

第10條
水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四。但自備檢定設備申請檢定,經度量衡專責機 關或其所屬分局全數逐一檢定者,依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二計收。

第11條
油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五。

第12條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二千元。

第13條
浮液型牛乳比重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八元。

第14條
電度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六;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七 。

第15條
雷達測速儀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五千元。

第16條
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二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噪音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七千九百元;依據倍頻濾波器噪音計檢定檢查技 術規範第一版加測倍頻濾波器噪音計每具加收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前項施行日前申請檢定,依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一版實施檢定,噪 音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第17條
呼氣酒精測試器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一千五百元,舊品檢定費每具 新臺幣八千二百元;呼氣酒精分析儀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二千七百 元,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一千二百元。

前項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呼氣酒精分析儀新品、舊品檢定費之規定,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申請初次檢定之呼氣酒精分析 儀,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依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 檢查技術規範第三版申請舊品檢定,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九千四百元。

第18條
稻穀水分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第18-1條
硬質玉米水分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三千四百元。

第19條
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七千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五千零五 十元。

第20條
照度計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三千七百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第21條
體溫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二元。

第22條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之檢定費,依陳報數量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一計收。

第22-1條
雷射測速儀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第22-2條
感應式線圈測速儀檢定費如下:

一、感應式線圈測速儀之主機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四千二百元,舊品 每具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二、感應式線圈測速儀之線圈檢定基本費為新臺幣六千七百元,採一處一 車道計收,同一處每增加一車道,加收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