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9條
檢定機關(構)辦理檢定時,發現度量衡器內容、數量或標示與檢定申請 書所載不符而申請人無法即時更正者,應不予檢定。

前項不符情事,申請人應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但屬矇騙性質者,應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