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6條
申請人申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檢定費、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 及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向檢定機關(構)辦理; 必要時,檢定機關(構)得另通知檢附相關文件。但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 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及簽章。

二、度量衡業許可執照號碼。但申請人非屬度量衡業者免填。

三、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名稱、數量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