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21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定機關(構)應去除 其曾經檢定及檢查合格之印證:

一、重新檢定不合格。

二、經檢查不合格。

前項經檢查不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並另加貼停止使用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