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20條
經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於本體加貼檢查合格印證。但計程車計費 表得貼附於其他特定位置。

前項檢查合格印證之式樣為「」字正方形,「」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 比一。

(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第二項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