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18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因故暫停使用,其所有人或持有人得向檢定 機關(構)報備,經檢定機關(構)加貼停止使用單後,免接受檢查。

前項之暫停使用未向檢定機關(構)報備,而逾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者,其 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