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17條
檢定合格並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定機關(構)之定期或不 定期檢查。
前項檢定機關(構)得依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採全部或部分項 目及範圍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