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14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附加檢定合格印證,其式樣為「同」字正方 形,「同」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二。

前項「同」字得以下列不易脫落之適當方式分別或數種合併附加之:

一、鏨、蓋、噴、烙印或黏貼。

二、封印。

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機關(構)應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

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除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應發給合 格證書者外,申請人得敘明理由,連同證照費,申請發給合格證書。

(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第一項及第二項內容,請參閱相 關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