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13條
檢定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應作成檢定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

二、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名稱、廠牌、型號、器號及其他相關內容 之基本資料。

三、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公差、器差、是否合格及檢定合格之合格 印證號碼。

四、標準器名稱、器號及校正紀錄之編號。

五、執行檢定場所及檢定人員。

六、檢定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