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12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應全數逐一為之。但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第十款電子式體溫計得實施抽樣檢定。

前項抽樣檢定採連續型抽樣,相同型號電子式體溫計在不同批次連續累計 一千台經全數檢定合格後,下一批次起得依申請檢定數量抽樣十分之一, 如全數合格則申請檢定數量全數判定合格。實施抽樣檢定時任一電子式體 溫計發生檢定器差不合格時,該批次立即恢復全數檢定;直至連續累計至 一千台全數檢定合格後,下一批次始得再次實施抽樣檢定。

實施抽樣檢定前,申請人應提供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該批電子式 體溫計品質管制紀錄。

度量衡器之檢定,必要時,得將其分解檢視;檢查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