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 106 年 09 月 28 日)
第8條
度量衡輸入業、修理業或製造業所設立分公司或商業之分支機構有實際經 營度量衡輸入、修理或製造業務者,應依第四條規定分別申請分公司或商 業之分支機構營業許可執照;其營業類別應與原度量衡業許可執照相同。

前項申請之營業類別不同者,應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許可。

度量衡製造業於不同地點設立廠場且有實際經營度量衡製造業務者,亦應 依第四條規定申請營業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