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 106 年 09 月 28 日)
第7條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許可執照者,得兼營其製造範圍內之修理業務。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並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 口廠商者,得兼營度量衡輸入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