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 106 年 09 月 28 日)
第13條
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於營業許可執照有效期間應留存追溯檢校計畫變更 紀錄,供度量衡專責機關查核。

前項計畫變更,應符合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