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9 月 28 日)
第2條
本法第五條之法定度量衡器類別如下:

一、度器。

二、衡器。

三、法碼。

四、力量器。

五、溫度計。

六、壓力計。

七、體積計。

八、速度計。

九、熱量計。

十、密度計。

十一、濃度計。

十二、比重計。

十三、電度表。

十四、皮革面積計。

十五、照度計。

十六、照射計。

十七、噪音計。

十八、纖度計。

十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各款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由主管機關以公告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