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9 月 28 日)
第15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進行調查,並執行可疑違規法定度量 衡器封存時,應填寫保管書交受調查者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場所;受調查 者並應填寫進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