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實施辦法  ( 93 年 10 月 27 日)
第6條
受託機構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相關受託事項,並不得 將受託事項轉包。

受託機構經專責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之非主要部分分包其他機關 ( 構)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