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06 日)
第7條
曾得獎之機關(構)、團體、公司或個人,五年內不得就同一得獎事由再 次報名參選;報名參選獎項有誤或不同時,得經評審會議決議,定其參選 之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