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06 日)
第4條
獎勵之獎項、獎額及獎金如下:

一、團體標準化獎:獎勵對制定並推行某行業、領域或團體間共用之標準 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每年一名,每名頒 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公司標準化獎:獎勵對制定並推行各自機關(構)或團體、公司等內 部使用之標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每年 五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標準化成就獎:獎勵對推動國內實施標準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個 人。每年一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四、標準化前瞻貢獻獎:獎勵因應專業領域與國際趨勢,對特定領域標準 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每年一名,每名 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各款之獎項,參選者未達個別獎項之獎勵基準時,該獎項、獎額得從 缺之,其所餘之獎金,得經評審會議決議,併入已達獎勵基準之他款獎項 中運用,增加該獎項之獎額;如各獎項均無達獎勵基準者,得從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