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附則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46條
標準專責機關對於正字標記產品,應公告廠商、其工廠名稱、正字標記品 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刊載於標準公報;經撤銷或廢止處分確定者,亦同 。

第47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