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三者驗證機構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42條
申請成為第三者驗證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

二、已建立 CNS17065 制度並取得認證基金會相關領域之認證。

三、已取得標準專責機關認可之試驗室。

四、其他經標準專責機關公告者。

除前項資格外,申請機構應具備產品驗證範圍必要之驗證設備、場地、人 員、管理系統之條件,及對驗證範圍相關驗證標準之資訊。

第43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之申請機構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專責 機關提出申請:

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組織架構圖及功能說明表。

三、機構布置圖及地理位置簡圖。

四、品質手冊。

五、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六、其他經標準專責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不符合規定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屆期 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受理其申請。

第44條
前條申請經書面審查符合者,由標準專責機關執行實地查核;不符合規定 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第四十二條規定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於議 價後簽訂正字標記產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委託辦理正字標記產品驗證業 務,並發給證明。

第45條
前條實地查核不符合規定者,申請機構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向標準專責機關申請複審;未提出複審或複審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 請,並於該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