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 100 年 12 月 05 日)
第9條
國家標準草案編擬完成後,標準專責機關應向利害關係人、相關技術委員 會委員、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廠商、機關、機構、團體及學校徵求意 見,並將國家標準草案名稱刊登標準公報。

前項徵求意見期間,不得少於六十日。但涉及安全、健康或環境因素之緊 急問題,得縮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