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 100 年 12 月 05 日)
第5條
前條經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標準專責機關應進行起草,編擬 國家標準草案。

標準專責機關除得將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交由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 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擬提供外,亦得將草案之編 擬、徵求意見、審查意見彙編之編撰及經審查未通過之國家標準草案修正 委託其他機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團體、專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