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 100 年 12 月 05 日)
第4條
國家標準建議書應送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議, 其審議結果應通知原建議人。

經審查委員會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修訂或廢止建議,標準專責機關應將 該國家標準建議書標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