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 100 年 12 月 05 日)
第2條
任何人、機關、法人或團體得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制定、修訂或廢止國家 標準之建議。

前項建議,應備具國家標準建議書,並得檢附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國內 外相關標準或技術性法規;標準專責機關依職權提出時,亦同。

國家標準建議書應記載項目如下:

一、標題。

二、範圍。

三、目的及理由。

四、相關文件資料。

五、可協助單位及事項。

六、利害關係人。

前項各款項目之內容有不符合情形時,標準專責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依規定補正者,附記其情事於國家標準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