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 100 年 12 月 05 日)
第17條
國家標準自制定或修訂公布日起屆滿五年者,標準專責機關應公告徵求修 訂或廢止意見;無意見時,逕送審查委員會確認公布;有意見時,依第四 條至前條規定辦理修訂或廢止;自確認公布日起屆滿五年之國家標準,亦 同。

前項意見,應於公告刊登標準公報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