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 100 年 12 月 05 日)
第13條
國家標準審查稿應送審查委員會參酌審查節略及相關資料審定。

前項審定,得邀請相關技術委員會委員說明審查事項;除涉及之技術事項 有內容矛盾或與政策、法令及國家標準牴觸之情形,應送技術委員會重新 審查外,只得就文字為修正。

國家標準審查稿經審定通過者,應加代號 CNS 及總號編成國家標準審定 稿;未通過者,應附審定結果送技術委員會重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