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法施行細則  ( 87 年 11 月 25 日)
第3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未註明該國家標 準公布或修訂公布日期者,如該國家標準內容修訂時,應以修訂後之國家 標準內容為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且註明該國家標 準公布或修訂公布日期者,如該國家標準內容修訂時,應以該註明公布或 修訂公布日期之國家標準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