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法  ( 86 年 11 月 26 日)
第16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擅自使用正字標記,經標準專責機關 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連續處罰至行為人改正時為止。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