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9條
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遴聘之監視員,無執行公務之權力。

監視員赴市場訪查時,不得強行盤查;如有影響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 局形象或不能勝任者,得予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