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8條
監視員為消費者轉寄涉案度量衡器之樣品時,應經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 分局同意。

前項寄送之郵資,得由監視員檢具相關單據向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 申請匯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