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6條
專責機關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或獎品予以獎勵:

一、反映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基本獎金 每件新臺幣三百元,基本獎金總額每年每人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 限,工作績效優良者並得給予獎品獎勵。

二、除前款基本獎金外,得依有效件數率酌給加成獎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 額百分之二十。

(二)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 額百分之三十。

(三)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四十。

三、反映度量衡器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

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度量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有效件數 率,指以有效件數除以反映件數所得之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