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 104 年 12 月 14 日)
第5條
申請產品驗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向驗證機關(構) 辦理:

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或身分證 明文件。但申請人身分已向驗證機關(構)登錄且未有變更者,無需 檢附。

二、符合所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聲明書、產品試驗報告、工廠檢查報告 、管理系統登錄證書或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得代替符合性評鑑相關 資料。

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技術文件。

前項文件,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驗證機關(構)必要 時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

產品驗證經撤銷,或經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六款或第十一款規定廢止 者,其原產品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一項第二款之符合性評鑑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