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 104 年 12 月 14 日)
第4條
產品驗證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如下:

一、產品試驗: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足夠測試所需之樣品及相關技 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指定標準及試 驗項目之產品試驗報告。但國內試驗能量不足之項目,得向標準檢驗 局申請並經同意在國外特定場所測試。

二、符合型式聲明:申請人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產品 試驗之原型式一致。

三、工廠檢查: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工廠檢查機構核發 符合規定之工廠檢查報告;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 之產品與產品試驗之原型式一致。

四、完全品質管理制度: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依 CNS12681(ISO 9001)評鑑核可具有設計、開發、生產及製造功能之 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 產品與產品試驗之原型式一致。

五、製程品質管理制度: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依 CNS12681(ISO 9001)評鑑核可具有生產及製造功能之品質管理系統 登錄證書;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產品試 驗之原型式一致。

前項第一款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評鑑、認 可之有效期間、證書之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規定, 準用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產品驗證適用之產品、標準、試驗項目及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由標準 檢驗局指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