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 104 年 12 月 14 日)
第3條
產品驗證之申請人為產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 )。但經標準檢驗局公告之產品,委託者不得為申請人;生產者不在國內 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