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 104 年 12 月 14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驗證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 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二、產品驗證:指對產品執行公正獨立之符合性評鑑,以證明廠商所產製 之產品符合指定之標準及試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