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 104 年 12 月 14 日)
第17條
經驗證之產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證書名義人應向驗證 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