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 104 年 12 月 14 日)
第16條
經驗證之產品如有變更,證書名義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新申請產品驗證。

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試驗項目變更者,應申請增列系列產品 驗證,並繳回原證書,申請換發新證書。

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產品識別者,向驗證機關(構)申 請核准。

依前項第二款辦理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申請換發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