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 104 年 12 月 14 日)
第15條
已取得產品驗證之產品,其驗證標準修正時,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 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驗證機關(構)得通知證書名義人限期 依修正或變更後驗證標準申請換發產品驗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