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 104 年 12 月 14 日)
第12條
驗證機關(構)對適用工廠檢查模式且經驗證產品之生產廠場,得實施不 定期工廠檢查,每年至少實施一次;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該證書名 義人。

經前項檢查不符合規定者,驗證機關(構)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不 得逾三個月,屆期應由驗證機關(構)再實施檢查;於改正期間開始至再 檢查符合規定前所產製產品,不得使用產品驗證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