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 92 年 12 月 05 日)
第6條
依前條第一項取得認可者,其認可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 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證明書;證明書 之有效期間,以原證明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