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8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驗證機關(構)得派員至證書名義人或生產廠場、 港口倉儲場、進口商、經銷商或相關處所執行取樣檢驗。

證書名義人或生產廠場應建立商品產製日期、型式、規格、數量、出廠日 期、銷售對象、客戶抱怨、處理紀錄與客戶服務紀錄資料及保存相關技術 文件,並接受驗證機關(構)查核。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驗證機關(構)得派員至生產廠場執行製造階段之 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