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7-1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經依前條第一項但書查核結果不符合,而無法改正 或未依規定期限改正者,報驗義務人應於接到不符合通知書後六個月內退 運、銷毀、拆解至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報驗義務人處置前項商品時,應向檢驗機關申請拆封或經檢驗機關同意後 ,由檢驗機關派員監督其自行拆封。但報驗義務人為退運者,應於退運後 檢附關稅局復運出口報單及其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向檢驗機關銷案或由 檢驗機關核對報驗義務人於關稅局線上退運資料符合後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