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4條
申請驗證登錄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或受託之 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關、構)辦理:

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其他相當之 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但申請人身分已向驗證機關(構)登錄且未有變 更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所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聲明書、型式試驗報告、相關技術文件 、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影本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

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 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者,得以原驗證標誌登錄資料代 替前項符合性評鑑相關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一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一、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

二、商品驗證登錄經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廢止。

三、商品驗證登錄經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九款規定廢止。但經標準檢驗局 指定公告者,不在此限。

依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申請人得檢附對方國核發之驗證證明,代 替第一項符合性評鑑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影本,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驗證機 關(構)必要時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

申請人依本辦法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 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