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3條
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如下:

一、自行管制模式(模式一):申請人應依規定提出技術文件,並應確保 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符合檢驗標準。

二、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其產品之代表 樣品及相關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 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 告。

三、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申請人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 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四、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 認可驗證機構依 CNS12681 (ISO9001) 評鑑核可具有設計、開發、 生產及製造功能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 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五、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 認可驗證機構依 CNS12681 (ISO9001) 評鑑核可具有生產及製造功 能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 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六、產品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六):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 認可驗證機構依 CNS12681 (ISO9001) 評鑑核可具有最終檢驗及測 試功能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 所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七、工廠檢查模式(模式七):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機構 核發符合規定之工廠檢查報告;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 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