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新 91.01.09 訂定)  ( 98 年 11 月 12 日)
第6條
標準檢驗局印製之「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申請核 發,在取樣前由報驗義務人自行黏貼、放置或繫掛完整。但先行放行案件 ,得於取樣後標示。

前項商品檢驗標識之黏貼、放置或繫掛,曾有未依規定附加完整者,標準 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得派員監督商品檢驗標識 之黏貼、放置或繫掛。

檢驗機關得視商品性質、種類,指定商品,由取樣人員將繫掛之商品檢驗 標識加以鉛封。

標準檢驗局印製之「R」字軌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於商品運出廠 前,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核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