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食品及飼料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29 日)
第9條
經評鑑不符合驗證基準之廠商,得於接獲書面通知後二個月內,向標準檢 驗局申請複評一次,並應於申請日起六個月內配合辦理複評;逾期無法配 合辦理複評者,標準檢驗局應駁回複評申請。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 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