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食品及飼料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29 日)
第7條
申請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於評鑑作業前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經通知未於一個月內補正。

二、無法於受理後六個月內配合評鑑。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向標準檢驗局 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